晉建房規字〔2025〕17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太原市房產管理局、大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房地產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建設,我廳修訂了《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月22日
(主動公開)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加快推進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物業管理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全省范圍內房地產企業實施信用評價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法所稱的房地產企業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機構。
第三條??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價,是指根據房地產企業的從業資格、經營業績、社會信譽、市場行為等情況,對企業的信用進行評價。
第四條??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資料收集、核實工作。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信用評價初評工作。其中,對于跨市域經營的企業,企業注冊地和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信息溝通共享機制,由企業向注冊地主管部門申報資料。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價監督和指導,制定并定期修訂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評分標準,統一公布信用評價結果;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初評等級為A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信用評價。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條??房地產企業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第六條??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注冊登記信息;
(二)資質等級、備案信息;
(三)經營業績情況;
(四)主要人員信息;
(五)關聯企業信息。
第七條??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在從事房地產市場活動中獲得的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的表彰、獎勵的信息;
(二)相關部門或行業協會認定的上年度為社會事業做出貢獻、承擔責任及在本行業、本領域中起到示范引領作用的信息。
第八條??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企業在從事房地產市場經營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強制性標準等規定、違反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原則、妨礙或干擾監督管理、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等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三章 ?信用評價程序及等級
第九條??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價定期評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息報送:房地產企業應當在每年2月中旬將信用評價資料報送至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后,統一提交至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參加評價的物業服務企業,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征求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的意見。對于提交資料不全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其在3個工作日內補齊。
(二)開展評價: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分并提出信用評價初評結果,于3月中旬統一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初評等級為A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信用評價初評結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進行審核出具評定結果并予以公示;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的其他初評結論將直接予以公示。
(三)組織公示: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4月上旬將初評結論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若有異議向做出該評定結果的部門提出,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查證核實,并根據確認后的事實由做出該評定結果的部門重新評定等級。于4月底將最終評定結果上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四)公布結果: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最終評定結果統一公布。
第十條??房地產企業申報資料通過山西數字房產平臺提交,原則上不再提交紙質資料(電子資料無法證明的除外),提交具體內容如下:
1.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價申報表;
2.企業承諾書;
3.資質證書、備案信息;
4.經營業績情況;
5.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企業信用評價等級的評定采取信用分值綜合評分制。信用分值=客觀信用分值+良好信用分值-不良信用分值。
根據綜合評分結果,從高到低評定為A(優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個信用等級。具體細分為:
(一)A級(優秀):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
(二)B級(良好):得分在75分(含)-90分的;
(三)C級(合格):得分在60分(含)-75分的;
(四)D級(不合格):得分在60以下的。
第十二條 ?截至信用評價通知印發之日,兩年內未從事房地產市場活動的房地產企業,原則上不參加當年信用評價,綜合信用分計為60分,直接計入C級。
第十三條 ?對房地產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評價結果按D級處理:
(一)房地產企業評價年度存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行為的,納入“信用中國”“信用山西”等信用監管平臺失信懲戒對象的,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
(二)瞞報或提供虛假信息的房地產企業。
第十四條??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價采取定期評定加動態考核的辦法,企業發生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中不良信用信息、一票否決項等可能影響信用等級的,實施動態評定,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重新評定信用等級。
第四章 ?評價結果應用及信用評價調整
第十五條??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價應當遵循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信用等級對房地產企業分類實施差異化管理。
第十六條??對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的房地產企業,可隔年參加信用評價;優先推薦參與國家、省、市的評比表彰;優先推薦企業管理人員參加國家、省級專家庫成員評選;加大宣傳推廣力度,酌情減少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頻次;根據當地情況給予其他優惠政策支持。同等條件下,招標人可優先選擇信用等級高的物業服務投標人。
對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施工進度達主體工程±0.00以上到項目基本建成期間的5個撥付節點,可適當降低其節點留存重點監管資金額度,每個節點降低的比例不得超過5%;對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銀行、法院等相關部門的房地產估價業務在同等條件下可考慮優先選擇;對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申請存量房交易網簽便民服務點。
第十七條??對信用等級評定為B級的房地產企業,實施正常監管。
第十八條??對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的房地產企業,強化監督檢查,必要時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第十九條??對信用等級評定為D級的房地產企業,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限制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參加各類表彰、評先、評優活動。
(二)向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發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預警提示;向市場監管部門發出市場監管的預警提示。
(三)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節點留存重點額度提高5%;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商品房交易資金使用實行全過程嚴格監管;對物業服務企業限制其在信用評價報告有效期內參與政府項目招投標和前期物業管理項目,并由縣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將信用信息推送街道辦事處,提示信用風險。
(五)按照《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等31個部委〈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晉發改財金發〔2017〕891號)等規定,對信用等級評定為D級的房地產企業采取重點監管措施。
(六)實行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價關聯管理,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房地產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出資人,將其失信行為納入相應人員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條??省、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定期將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價結果通報同級市場監管、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稅務、法院、人民銀行、行政審批等部門,作為各部門對房地產企業聯合監管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服務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企業在規定公示期內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評價調整承諾、完成信用整改、接受專題培訓等方式開展信用評價調整。經企業提出申請,并經相應主管部門核實已完成整改的,可重新評定信用等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評價情況,加強監督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信用評價,建立審查責任追究制度。從事信用評價工作的相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財物、牟取其他利益或者向外界透露、傳播企業商業秘密,不得擅自篡改評價結果,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22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晉建房規字〔2022〕15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