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企業的第一張名片,名稱代表了企業的身份和形象,是企業在商業社會中的重要標志。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我省近日出臺《企業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由各級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執行。
八種情況可提申請
企業名稱爭議,是指企業認為已經登記注冊、核準的企業名稱與本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侵害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情形。
可申請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的具體情形有8種,分別為:與已登記、核準的企業名稱完全相同;與已登記、核準的企業名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排列順序不同但文字相同;與已登記、核準的企業名稱字號、行業文字相同但行政區劃或者組織形式不同;與已登記、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行業表述不同但含義相同;與已登記、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的字音相同,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字號包含已登記、核準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或者被其包含,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字號與已登記、核準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部分字音相同,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不含行業表述或者以實業、發展等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用語表述行業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已登記、核準的同類別企業名稱的字號,或者其字號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
兩種方式進行處理
企業名稱爭議由被爭議企業的登記機關作為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進行處理,作出行政裁決。處理方式包括調解和裁決。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組織爭議雙方調解,調解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解遵循自愿原則,爭議雙方經調解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由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制作《企業名稱爭議調解書》。
企業名稱爭議雙方不愿意調解、或者經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由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組建企業名稱爭議裁決小組處理,自受理名稱爭議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構成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制作《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在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并責令侵權人停止使用該爭議企業名稱。經審查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法駁回。
不服裁決提起訴訟
企業被裁決停止使用企業名稱的,自收到爭議裁決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名稱變更前,由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企業名稱。
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完成名稱變更登記后,持變更名稱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當事人對企業名稱爭議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